由 Lim Tse Hwei 和 Chia Jia Ming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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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审查贸易合同与安排

目前尚不确定马来西亚所面临的24%对等关税在为期90天的暂缓执行期后是否将继续维持。可以确定的是,在特朗普总统实现其征收关税背后的目的之前,企业必须把新政策及其反复调整视为“新常态”。就在本周,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半导体与科技产品目前获得的关税豁免只是“暂时性的”,直到美国能够在本土生产同类产品为止。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已探讨关税战对马来西亚的影响以及企业可如何应对。随着美中之间的针锋相对导致政策持续波动,制定应对关税的短期策略显得尤为关键。

尽管根据法律,进口方有着承担关税的责任,但出口方也难以完全置身事外。进口方可能寻求达成互利的解决方案,而这通常意味着出口方需要承担额外成本。若合同中已约定由出口方承担关税责任,出口方自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贸易合同。

企业应关注哪些重点?在持续变动的环境下,哪些调整更容易适应?企业可以预先准备哪些类型的谈判?

以下各部分以提问的形式呈现,旨在协助企业评估现有贸易协议,并为未来协议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条款。

责任与费用分配条款

“由谁承担?”,我们指的是:

  • 鉴于各方可自由偏离《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合同是否已明确将关税责任交由出口方承担?
  • 合同中存在哪些可能将关税责任交由出口方承担之条款?合同如何处理与Incoterms术语,如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加保险(CIF)相关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

价格调整条款

  • 货物价格为固定价格抑或否受政府及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而可作出调整?
  •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该条款是否清楚列明价格调整机制?例如,是否设有适用的比例或标准?

排他性或最低采购量条款

由于进口方因关税上涨而面临更高成本,其可能寻求其他渠道以降低采购类似货物的成本,或减少订单以重新谈判。

  • 合同是否规定进口方不得向第三方采购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 合同是否规定了进口方必须下达的最低订单量?换言之,贵公司是否存在订单量大幅下降的风险?
  • 进口方是否被允许暂停采购?暂停期限为何?是否须承担相关费用?
  • 若合同赋予进口方较大的操作空间,出口方应及早做好谈判准备,以实现互利的解决方案,其中可能包括分担部分关税成本。

“重大变更”条款

此条款允许合同一方在因重大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时,重新协商或终止合同。此类条款通常被称为“重大不利影响”(Material Adverse Effect,简称MAE)或“重大不利变更”(Material Adverse Change,简称MAC)条款。尽管这类条款较常见于并购协议中,但鉴于当前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应考虑在未来的商业合同中加入MAC条款。

适用范围
  • 该条款是否明确涵盖关税、制裁、贸易政策及政府政策(包括进口及出口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 条款是否明确指出,须对合同一方或双方的业务、财务状况、运营或负债造成不利影响,方可触发条款?
援引条款的条件
  • 如何衡量该变更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换句话说,“多大的影响”才算重大?“持续多久”才构成严重?若条款对损失的评估标准含糊不清,相关方可能只能听命于法院的裁量。(1)
  • 援引该条款的一方需要证明什么?必须提交哪些文件以证明其业务已受到重大影响?需明确列明的文件如财务报表、第三方评估报告以及经验证的市场数据等。
触发事件后的处理方式
  • 启用该条款后将产生什么后果?各方是否可以协商替代方案,抑或必须终止合同?
  • 条款是否设定协商替代方案的时间框架?各方可协商多久?何时视为协商失败?
  • 如最终合同需被解除,各方将面临何种影响?已付款项、已提供之服务或已交付之货物将如何处理?其中一方是否需向另一方作出赔偿?换言之,合同关系应如何“善后”?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与“重大不利变更”(MAC)条款类似,均可使一方在出现突发事件并导致合同无法或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免于承担履约义务。该条款通常会在其中列明可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示例。

适用范围
  • 该条款是否明确涵盖关税、制裁、贸易政策及进出口政府政策的重大变更?若条款未作明确规定,进口方欲以此情形主张不可抗力的成功机会较低,因为关税上涨虽增加成本,却并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合同是否允许各方修改不可抗力条款,以涵盖上述情形?
援引条款的条件
  • 触发该条款的事件为何?
  • 条款中是否规定不可抗力事件需持续多长时间,或当事人在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例如,多数条款通常要求各方首先采取“合理努力”以克服不可抗力影响。
  • “合理努力”具体包括哪些措施?是否包括接受合同以外的替代方案?(2)
  • 条款中是否规定了当事人需在特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其有意将关税上涨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触发事件后的处理方式
  • 适用MAC条款下同样的问题

结论

商业决策由企业作出;法律合规则由律师评估。

企业在完成内部规划(如成本分析)与外部规划(如市场情报)并确定其在应对当前趋势中的主要应对策略后,理应将相关合同提交予公司律师审查上述关键条款。

参考文献:

  1. 例如,在 BM Brazil Ors v. Sibanye BM Brazil Anor [2024] EWHC 2566一案中,英国商业法院认为损失 2,000 万美元不足为重,仅占矿山25 亿美元购买价的 5%,并不构成“重大”。法院指出,只有当一方股权价值至少减少 15% 时,才可视为“重大”。
  2. 在英国最高法院 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 [2024] The UKSC 18 一案中,RTI 拒绝接受 MUR Shipping 提出的不可抗力条款,并提出以欧元支付货款以替代合同中规定的美元支付。MUR Shipping 拒绝该提议。英国最高法院裁定,MUR Shipping 有权作出拒绝,且该拒绝并不影响其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的效力。“合理努力”不包括接受非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资料来源:

  1. CNN Business, “US stocks, dollar tumble as Trump’s trade war rattles Wall Street” (2025年4月10日)
  2. NBC News, “Tariff Timeline: How Trump turned global trade into an economic battlefield(2025年4月15日)
  3. CNBC, “Trump exempts phones, computers, chips from new tariffs” (2025年4月12日)
  4. The White House, “Clarification of Exceptions under Executive Order 14257 of April 2, 2025, as Amended(2025年4月11日)
  5. Reuters, “Tariffs on imported semiconductor chips coming soon, Trump says” (2025年4月14日)
  6. Dentons, “Navigating tariffs – regulatory considerations and contractual safeguards”(2025年4月8日)

发布于 2025年4月16日

**截至本文发布时,美国已宣布对中国进口之商品征收高达245%的关税,详情有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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